中国齐白石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
2019-05-22 来自: 中国齐白石书画艺术研究院 浏览次数:1243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
章 程
第一章 宗 旨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(暨)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由香港收藏家、畫家、拍賣師趙宇君先生出資設立,具備法人資格,是由海內外華人藝術家、書法家、畫家、篆刻家、收藏家、鑒賞家、藝術經紀人等藝術工作者代表及愛好者、書畫研究團體、各大藝術院校、書畫產業機構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藝術聯合團體。
遵照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,經香港政府主管部門批准,由十餘位海內外書畫藝術界名家組成,2017年9月10日在香港依法登記註冊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(暨)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。中心有限公司總部及秘書處位於: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敬業街工廠大廈。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(暨)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設立藝術研究院董事會,主要業務由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執行,在国内外組建代表處及研究分院,下設若干藝術研究創作機構開展各項活動,分別為:書法篆刻研究室、山水花鳥畫研究室、鑒定評估中心、對外交流中心、編輯研究室等。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,含辦公室、對外交流合作部、美術展覽館、院士發展部。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除本部之外,在韓國設立分院,以方便開展国与国之间合作和擴大本院影響,拓展為書畫藝術家服務的領域。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協同北京榮寶齋、各美術館、裝裱中心等,形成了字畫裝裱平臺和藝術交流平臺。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同時與各級宣傳、文化、教育、藝術組織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畫院、書法家協會、美術家協會、拍賣機構、傳媒、藝術家、企業家(集團)等,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,不斷建立雙贏的合作模式。
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的宗旨目的:以「傳承齊白石藝術文化、弘揚中華藝術、促進相互交流、構建和諧社會」為宗旨,堅決擁護中國政府的領導,自覺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。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准。
一、 本院全稱: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。
二、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、法規,按照本院章程和特點開展會務活動。
三、 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總署註冊,成立於2017年9月10日。坐落於香港特別行政區,以香港為依託。由香港、韓國國內學者、書畫專家組成,從事中國書畫學術研究的機構。
四、 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堅持積極健康發展的原則,以傳承和發揚中華民族書畫藝術,培養有德、有志、有藝的書畫新人,為繁榮中華民族文化藝術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 組織會員堅持繼承和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,宣導並鼓勵會員深入生活,加強研討、培訓交流、比賽展覽、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成果者,不斷總結工作經驗,推出新人新作,努力攀登藝術高峰。根據憲法和法律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同時監督會員在書畫藝術活動中遵紀守法,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,恪守職業道德。
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範圍:
1. 及時向會員提供書畫諸多方面資訊,指導會員進行書畫創作。
2. 積極尋找探索新的書畫市場和社會資源。
3. 開展會員及多形式學術交流、研究和作品觀摩。
4. 培養提高會員對書畫藝術鑒賞能力。
5. 主辦、協辦、承辦各類書畫展覽、筆會、拍賣、慈善活動和出版作品集等書畫藝術品交流活動。
6. 開展不同層次、不同類別的書法培訓、講座、論壇、研討系列活動。
7. 開展與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,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。
8. 積極溝通與其它藝術團體橫向聯繫,發展與合作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中國齊白石書畫藝術研究院由中國大陸及海外各界人士組成,各級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提出申請或被推薦加入本院。凡各界書畫家、書畫愛好者,擁護本會章程,具備如下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院:
1. 具有藝術成就的書畫藝術人士;
2. 有加入本院的意願並擁護本院章程;
3. 參加過本院舉辦的展覽,或參加本地省、市級及省、市級以上舉辦的展覽並獲獎的藝術愛好者;或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過書畫作品並取得成就的書畫愛好者。
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:
1. 本人提出申請,本院兩名以上院士推薦介紹,經本院會議表決通過;
2. 申請入會需提交相關材料:個人簡歷、二寸照片兩張、四尺作品兩幅;
3. 填寫院士登記表;
4. 經審核合格後由院辦頒發院士證。
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1. 在本院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2. 參加本院舉辦的各種學術與交流活動;
3. 對本院工作享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4. 入院自願、退院自由。
第十條 院士履行下列義務:
1. 遵守本院章程,執行本院決議;
2. 維護本院信譽和合法權益;
3.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;
4. 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;
5. 積極參加本院開展的各項活動,自覺維護本院的聲譽和形象。
第十一條 院士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、不參加本院活動者,取消其職務,按自動退會處理,收回院士證,或報請總院在會刊和官方網站申請作廢。